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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居财经严明会3月29日,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福建阳光集团”)公告称,公司于3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福建阳光集团作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发行人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有关理财产品的担保情况,违反相关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前对2015年以来对外提供担保明细以及各会计年度的担保余额情况进行说明,并对相关年度定期报告进行补充披露。
福建证监局同时要求福建阳光集团及全体董监高人员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控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福建阳光集团表示,收到该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目前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进行讨论。因涉及年度跨度较大,且以前年度公司相关人员离职等因素,公司将努力在期限内按照监管要求进行自查梳理并进行相关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