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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刘老太到超市购物,在乘坐扶梯时被购物车拖拽摔倒。她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8月20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获悉,海淀法院近日审理了上述案件,最终判决超市按照20%的比例赔偿刘老太2万余元。
原告刘老太诉称,自己在某超市购物时,因店内扶梯故障,导致她携带的购物车被卡死,自己也被拽倒受伤。随后超市工作人员将她送至医院,经诊断为右手桡骨骨折。刘老太认为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在扶梯上及周围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扶梯周围没有设置安全员巡视和指引,且扶梯周围设立的广告影响她安全乘坐扶梯,故超市理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超市辩称,事故发生原因不在于公司。事发时扶梯并未发生故障,正常运行,扶梯扶手及上、下口处均贴有儿童、老人需由家人陪同乘梯的标志,且乘梯时需要手扶电梯。刘老太自身患有残疾,在没有他人陪同的情况下乘梯,且乘梯时双手持有物品,系因自身原因导致摔倒受伤。在刘老太摔伤后,超市工作人员及时进行了救助,所以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作为事发地点的管理人,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从现场监控视频及照片看,扶梯处贴有警示标志,但从张贴的位置看,无法起到警示顾客、有效防止安全故事发生的作用,且在扶梯周围未设有安全巡视员,因此法院认定超市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刘老太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从本案事发的全部经过看,造成刘老太摔倒受伤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身体因素及所带购物车失控导致,故刘老太应负主要责任。鉴于此,法院判定超市的赔偿比例为20%。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编辑 彭冲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