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未续签 被突然通知离职
法院:公司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应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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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网8月7日讯 (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张秀灵 吴梅梅)不少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合同到期后,未续签,某一天公司突然让你走人。这样是否可以?近日,泉港法院调解的一起案件中,庄某就遇到类似的情况,最终公司支付他经济补偿5万元及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1万元。
此案的解决,也给雇佣单位一个提醒:在涉及劳动合同上,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否则吃了官司,追悔莫及。
案情:
合同到期未续签
被要求交接工作
A公司系泉港某房地产开发商(以下简称A公司),负责泉港区某楼盘开发工作。2018年4月,庄某入职A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一职,负责该楼盘的销售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工作地点为泉港区,月工资为1万元,另有销售提成,合同期限至2022年4月22日止。
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庄某仍继续在A公司工作。
2022年7月,A公司所经营的项目进入收尾清盘,庄某则继续负责后续对接工作。其间,A公司行政人员通知庄某,表示庄某经办的项目已经完结,待有新项目后再给予安排新岗位。此后,双方未就庄某的新岗位安排进行协商,A公司即通知庄某办理工作交接,今年1月28日,庄某负责的项目与A公司办理了交接。A公司支付庄某工资到今年1月份。
结果:
公司不服仲裁结果
经调解支付6万元
1月19日,庄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仲裁裁决A公司应支付庄某经济补偿5万元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1万元。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将庄某起诉到泉港区人民法院。
A公司负责人称,庄某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视为自动离职,且该案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又因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无法与庄某进行新岗位协商,但即便如此,公司仍继续为庄某缴交社会保险。所以,公司无须支付赔偿金和经济补偿。
对此,庄某表示,公司的行政人员多次通知他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其系被迫离职。虽然公司开发的项目已经收尾清盘,但双方从未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公司突然通知让其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和经济补偿。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一方面进一步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另一方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耐心向当事人释法说理。审理过程中,庄某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在A公司任职,双方因此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原、被告共同确认在2023年1月解除劳动关系。
围绕当事人的诉求,法官从情、理、法三个方面进行调解,采用背靠背的方法,耐心细致地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找到双方的利益平衡点,最终在法官的努力下,近日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A公司支付庄某经济补偿5万元及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1万元。至此,该案得以妥善解决。
说法:
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也要跟劳动者协商
法官介绍,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中规定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由此可见,即使是用人单位因经营策略调整及工作部署变动主张无过失性辞退,也应当首先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协商。如果用人单位未经与劳动者协商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将构成违法解除。
具体到该案,A公司和庄某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案件审理中,庄某明确表示不愿继续在A公司任职,对此,双方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一致,A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A公司因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庄某,依法应额外支付庄某一个月工资和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官提醒: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用人单位想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慎之又慎,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与劳动者充分协商一致,方可解除合同。如果没有合法理由,不得随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